「假新聞」不該是假議題 回應網路挑戰才是進步的匯流政策(上)

文/石世豪

愚人節多怪事,歐美常有名人出怪招,在這天考驗大家辨別真假的智慧。今年愚人節前,台灣民眾也不能免俗,(又)要為新聞裡的真真假假傷透腦筋。

就在愚人節前2天,祖克伯(Mark Zuckerberg)投書《華盛頓郵報》,認為網際網路上關於有害內容、(妨害)選舉公正、隱私及資料可攜(data portability)等議題,迫切需要建立新規範。這位全球社群媒體巨擘的創辦人認為:「政府和管制者必須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更新」網際網路的規範,才能保住人們認為網路世界最珍貴的兩項自由:表達自我及企業創新,同時保護社會免於遭受更大的傷害。

由於這投書發表在各國政府對臉書展開一系列調查、國會聽證,美國參議員甚至要求解體臉書集團之後,說實在,並不令人意外。就此,臉書早期投資者、如今成為批判臉書「達人」的麥南米(Roger McNamee)懷疑:祖克伯不過藉此化解排山倒海而來的咎責聲浪;社群媒體(與其他商業或政治團體「分享」)利用個人資料所造成的各種問題,可以說是方興未艾。

無獨有偶,愚人節的前一週,台灣的電信暨廣播電視主管機關,也在行政院長公開譴責它「什麼都不管」不到半個月之內,就開委員會議正式決議下重手,嚴懲「不厭其煩」報導去年底地方選舉獲勝者大小活動的國內新聞頻道。顯然,通傳會並不像蘇院長說的「誰都管不到」;至少,通傳會組織法第6條,就明文規定行政院長可以把該會委員免職的3款事由。想來蘇院長只是一時氣話(,不是公然散布不實消息),後來也沒聽他指責通傳會委員有什麼「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更怪的是:懲處業者的主管機關,居然在事後連發兩篇新聞稿澄清自己「於法有據」(,加上懲處當天,連同其他內容違規懲處案一併說明的新聞稿、單獨說明此案的新聞稿,以及,委員會議前1天就先「澄清」的新聞稿,總計已經發了5篇;光是主管機關如此密集發文澄清,本身就可以算是如假包換的「新聞」了)。其中一篇新聞稿,還發在愚人節當天……

果真如通傳會新聞稿一再強調,遭罰後強力反彈的新聞頻道主要違規事實是「與該公司自律規範未合」、「未落實104年換照要求」,「營運不當」,由於後面這宗「舊案」經過3年定期評鑑期間,早在2018年就應該積極處理。合理推估,本案終究與該頻道近來「屢經民眾申訴報導比例及內容偏頗失衡」不無關聯;至少,這點曾經佔去通傳會「澄清」新聞稿不小版面。

雖然,通傳會在愚人節當天發的新聞稿又澄清「核處……合計100萬元,與報導特定人物比例高低無關」,轉而聚焦在2016年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新增第4款規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又疊用第3款「公序良俗」規定)。至於遭主管機關指責的兩件「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事實,是否應該罰百萬元新台幣?其他新聞頻道類似事實是否也該一體適用?或許,法院受理本案爭訟後,可以徹底檢視其中法理糾葛;而當初大打出手之後才設立通傳會的朝野黨派,根據法律或講究政治倫理,(事前事後)都應該尊重獨立機關,給合議制成員建立先例,再依循先例發展公平管制典範的「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空間。

然而,通傳會上述「澄清」新聞稿,及其所回應的外界質疑,基本上都僅止於處理「媒體亂象」表面,並沒有交代真正應該搔到的「癢處」。問題根源,其實就藏在祖克伯提到的網際網路4大迫切待解議題裡頭。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台灣數位匯流網》立場

圖片來源:TDC NEWS翻拍重製

【專欄評論文章.非經授權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