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狼校長一犯再犯 雄院判刑9年

偷拍狼校長一犯再犯 雄院判刑9年 157
偷拍狼校長一犯再犯 雄院判刑9年 15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國小校長涉嫌在同居女友家中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友未成年女兒洗澡、上廁所、換衣服的影像,連女友的妹妹也受害,高雄地檢署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後,高雄地院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偷拍16次,判刑9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張某與被害人之母同居時,就在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同居女友的女兒,今年2月9日張某搬離同居女友住處後,假藉拜訪又偷偷在女友住處浴室、個人房間、客廳等空間裝上針孔攝影機,從111年7月起至112年10月止,成功錄得女友未成年女兒洗澡、換衣服的全裸畫面。

由於裝設太多針孔密錄器,張某偷拍行為被好友發現,對方當時選擇原諒,張某也保證不會再犯,沒想到姑息養奸,依然戒不掉偷拍癖好。今年3月女友的妹妹也搬入與姊姊同住,張又藉登門拜訪時,在浴室天花板通風扇裡加裝針孔攝影機,連朋友妹妹也受害。

高雄市警鼓山分局今年4月間前往張某住處及其任職的學校辦公室搜索,扣得手機、主機電腦等證物,經鑑識還原所刪除的影像,發現藏有性影像,6月時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

合議庭審理認為,張某被告以在浴室裝設針孔攝影機及行動電源,竊錄未成年少女赤裸沐浴之性影像,或在房間及客廳等處,以針孔攝影機或以手機各竊錄未成年少女的性影像,使被害人處於不知被拍攝之狀態,而無從對於被拍攝行為表達反對之意,實已剝奪被害人是否同意被拍攝性影像之選擇自由。

合議庭認定張某所為具有妨礙被害人意思決定之作用,無異壓抑被害人之意願,而使其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影像之結果,自屬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所指「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主觀上亦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之犯意存在。

至於張某辯稱只是要監看女友有無帶其他男人回家,沒有要偷窺人家的意思。合議庭則認為,張某尚有將存有未成年少女性影像檔案存至隨身碟並藏放之舉動,可知張某大費周章刪除沒有人在浴室之錄影檔案,並僅留存有少女性影像之錄影檔案,尚有儲存在隨身碟內並加以藏放的舉動,顯然張某的犯罪動機及目的都是要攝錄少女的性影像並收藏,並非僅要監看少女的母親。

合議庭根據相關事證,檔案紀錄日期等證據,認定張男共涉嫌偷拍同居人女兒、胞妹共16次,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等罪,合併判有期徒刑9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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