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蔡政府將特赦陳水扁?法務部報告:未判決案件不在特赦範圍內

近日傳出蔡英文政府可能將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於明日召開會議,邀請司法院討論特赦案。法務部的報告書已經在今天(5/14)曝光,報告中明確指出,特赦乃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然而,陳水扁目前因身體因素而停審、尚未審結的4案,以及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並不在此次特赦的範圍內。

法務部報告指出,有關特赦程序係規定於《赦免法》第6條第1項:「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及第7條規定:「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特赦係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特赦之研議,研議擬具處理建議陳行政院轉呈總統,但仍須由總統決定,是否行使特赦權及對象,其後總統頒發特赦令與行政院,行政院並轉令本部辦理後續程序。

報告指出,我國特赦對象以受罪刑宣告之人為限,《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依本條文義解釋,得經特赦之人,係以受罪刑宣告之人為限。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原則上免其刑之執行,於特殊情形時,始有可能比照大赦,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報告提及,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需要沒收。具體特赦個案中,若已由審判機關認定有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並裁判確定者,依照前揭說明,特赦不影響確定裁判主文有關沒收之決定,故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意即犯罪所得並非特赦範圍內,仍須沒收。

至於犯罪所得,法務部報告也闡明,沒收並非刑罰,故非特赦範圍,總統行使特赦之範圍,既限於免除受赦免人刑之執行或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而鑒於沒收已不具刑罰性質,總統行使特赦權之效力當然不及於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若已由審判機關認定有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並裁判確定者,依照前揭說明,特赦不影響確定裁判主文有關沒收之決定,故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

報告進一步提到,停止審判中的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因此並不在特赦範圍內,此類案件仍需由審判機關依法辦理。而如果停止審判的原因事實消滅,法院應當繼續審判,這些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的案件,因此並不受特赦影響。

總結報告,特赦是總統的專屬職權,但停止審判中的案件以及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並不在特赦的範圍內。法務部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本部為研議,將以人道考量,並兼顧刑事政策為原則,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意見,陳請總統鈞裁。

換言之,陳水扁目前尚未審結的侵占總統府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二次金改之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幕僚偽證案等4案均無法特赦;另外未沒收款項也不在此次特赦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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