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天堂變色 台商應調控股架構

旺報【記者葉文義╱台北報導】 面對免稅天堂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副所長郭宗銘(見圖右4)22日表示,台商至少要先做到三件事:第一,儘快做好海外金融資產的稅務健檢;第二,完備海外資產的相關證據與明細;第三,重新檢視這些境外控股公司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針對免稅天堂公司建立經濟實質的因應策略,郭宗銘認為,可能需要調整控股架構與交易模式,才能減少衝擊。 近年來,從CRS(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準則)、CFC(受控外國公司)、PEM(實質管理處所)與CbCR(國別報告)等國際反避稅措施一波接一波,最近一個也可以說是影響面最廣的措施之一,就是BVI與開曼群島等十數個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此一系列之立法是在近年來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及歐盟要求下所推動的,並非個別國家單獨的行動,相關法規並持續被OECD與歐盟持續觀察與監控中。 反避稅影響面最廣措施 OECD將持續每年監督開曼等地執行經濟實質法的情況,開曼等各國稅局預計將提供經濟實質法的執行統計資料供OECD檢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見圖右3)表示,台資企業運用免稅天堂公司目的不盡相同,免稅天堂本身所實施的活動與所擁有的資產類型也不盡相同,面對新法規,如何因應難以一概而論。舉例來說,各台資企業首先必須區分自身的免稅天堂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涉及貿易、融資、服務,或者較接近於控股公司的性質?是否涉及持有或運用智慧財產權,或者運用開曼公司做為上市主體,都會有不同的考量。 趁機進行控股架構重組 曾博昇提醒,就算從事同樣的活動類型,由於各該台資集團過往營業重心所屬地域不同,在考慮是否運用其他國家稅務居民豁免要件並主張為他國稅務居民時,各有適合的安排。若集團原先海外控股架構或交易安排就存在CFC(受控外國公司)或PEM(實質管理處所)等反避稅風險,或將考慮利用本次機會進行控股架構重組,並將可能產生的稅負成本與效益一併納入整體考量。倘若想將避稅天堂公司遷址到其他國家,也同樣可能產生上述各種因素的影響。又或評估維持現狀,則要考慮在免稅天堂建立實質的可能性及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