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凡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均應遵守國籍法不得有外國籍規定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第15名「陸配」李貞秀。   圖:擷自李貞秀臉書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第15名「陸配」李貞秀。 圖:擷自李貞秀臉書

[Newtalk新聞] 由於民眾黨設有「2年條款」,現有8席不分區立委預計在2026年初辭職,由第9至16名遞補,其中第15名為李貞秀,使得陸配參政權再掀討論。內政部今(8)天表示,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此規定係為確保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而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也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10年才保障參政權。

邱垂正今天下午受訪也重申,該會轄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10年才保障參政權,但要就任公職要回到國籍法,主管單位就是內政部。

內政部重申,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

查看原文

更多Newtalk新聞報導
呂政璋3天閃辭台灣金聯董座 政院:尊重呂董的個人選擇
藍營粗暴初審財劃法 時力劍指執政黨怠惰「行政院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