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非經許可 不得噴灑可燃性粉末

內政部:非經許可 不得噴灑可燃性粉末

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意外,炸出嚴重的安全問題。內政部今天(29日)下午邀集相關部會開會,會中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噴灑可燃性粉末,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至於管理辦法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表示,該決議屬於法規命令,不涉及修法,待預告10天後,即可正式公告執行。 新北市八仙樂園塵爆意外導致近500人灼傷。內政部29日下午邀集環保署、衛福部、勞動部、法務部、消防署、交通部觀光局、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單位開會,研訂可燃性粉末的管理辦法。 內政部次長陳純敬會後指出,「消防法」第14條第1項原本就規定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導致火災的行為,非經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且主管機關可自行訂定法規管理。因此,會中做出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不分室內或室外,若要辦理聚眾活動,以機器噴放或人工噴灑可燃性粉末,一定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且須自行舉證不會造成傷害。他說:『(原音)我們也有一個決議,就是將來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辦理體育的活動、休閒的活動或其他聚眾的活動時候,如果你是用噴放或者是噴灑可燃性的微細粉末的行為,如果沒有經過該管主管機關、也就是各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不可以做這樣的行為,且自公告日起生效。』 陳純敬指出,像施放天燈就屬於容易招致火災的行為,各地方政府可依照轄區情況訂定許可辦法,有些縣市就完全禁止施放天燈。 陳純敬說,這項法規命令在行政院公報上預告10天後,就可正式公告並執行,在法制作業完成前,全台都禁止舉辦噴灑粉末等類似活動。 消防署法制科科長廖怡如指出,依照「消防法」第41條,若違法從事易招致火災的行為,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但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如果違法行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的上限,主管機關可在業者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提高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