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未履行併購案承諾!公平會處2千萬元罰鍰

全聯公司被發現違反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   圖:翻攝自全聯福利中心臉書
全聯公司被發現違反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 圖:翻攝自全聯福利中心臉書

[Newtalk新聞] 全聯公司和大潤發流通事業在2022年經核准後合併,不過在公平會核准後,全聯公司仍被發現違反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因此,公平會今(22)日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重罰全聯公司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全聯公司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未履行全聯公司申報與大潤發公司結合時公平會所作成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負擔,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全聯公司「禁止最惠客戶政策」負擔,並非禁止全聯公司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之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案件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公司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結合申報承諾,也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公司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另公平會也提醒,業者如未履行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之相關負擔,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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