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休養1年考績吃丙 警勝訴

陽明山仰德大道2016年發生混擬土泵浦車4死車禍,保七總隊警員陳志豪在出差公務途中被波及,雙腿開放性骨折重傷,請假在家調養1年多,2018年年終考績因此吃丙。陳員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銓敘部最新函釋,認定此情況應不予考績,判撤銷原處分,保七應依此見解另為決定。

陳原任保七總隊第三大隊,事後調往南部方便家屬就近照顧,目前傷勢已好轉。

陳提告主張,意外發生後,他難以從事正常職務,因公傷病請公假,並無違法或過失,保七卻未將此事告知銓敘部,也沒給他陳述意見機會,逕依銓敘部2015年函釋「全年無工作之事實,將使考績不得列為乙等以上」規定,將他考績列丙,影響晉敘陞遷權利。

陳說,仰德大道2012至2016年間共發生733件交通事故,平均3天就1件,行駛該路段有高度傷亡危險性,足認構成冒險犯難,他考績卻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一樣吃丙,違反平等原則,請求撤銷、重為處分。

保七抗辯,因公傷病請假無工作實績的考績審核,只有2014年高雄氣爆案,冒險執勤的巡佐及警員,因對國家社會貢獻顯大於其他人,才從寬例外列乙等;陳並無冒險犯難同等情況,若列乙等不符比例、平等原則。

合議庭認為,交通意外屬日常生活一般風險,謹慎駕駛可預防,與無法預先排除風險的冒險犯難有很大差異;陳不爭執請假調養,事實足夠明確,依法不必通知他備詢,保七核定考績丙等在裁量範圍,並無違誤。

不過,銓敘部2020年6月有最新函釋見解指,全年無工作人員除符合冒險犯難情況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考績,這個結果對公務人員來說,比考績丙等更有利,合議庭因此判撤銷原處分,保七應依此見解另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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