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放寬! 立院三讀通過「可依個人才藝領酬」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讀條文也指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時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對此,銓敘部表示,修法後並非「假日可兼職」。

另外,一般公務員工時部分也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且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輪班制公務員部分,新法要求各機關應保障人員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的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則不在此限。

銓敘部新聞稿表示,立法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對於公務員服勤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適用對象等規定,已全面檢討,這也是服務法自民國28年制定公布後,至今83年首次全文修正。

銓敘部指出,這次修法是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就業務性質特殊的輪班輪休公務員針對其特殊性及差異性,設計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並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分別訂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

銓敘部也說,這是建立合理框架性規範的開端,往後仍須仰賴相關權責機關就輪班輪休公務員的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間下限及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等再給予合理規定,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精神。

責任編輯/吳苡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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