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自殺 試院放寬可領撫卹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4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公務人員自殺身亡放寬有條件可領取撫卹,全案待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
民國100年,立法院要求考試院遏止自殺風氣,應避免造成鼓勵自殺的不良風氣,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取消自殺公務員得領撫卹的相關規定。
銓敘部認為相關規定太嚴,5月間在考試院會提案,將「自殺死亡」不能辦理撫卹,修正為「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或通緝期間而自行結束生命」,也就是放寬自殺公務人員,仍有可能領取撫卹。
銓敘部認為,考量時代變遷及現代公務人員生活型態轉變,公務員生理與心理疾病多樣,必須考量工作壓力或久病難癒等厭世自殺,將病故或意外的概念,做較寬幅度的規範,但仍應排除因涉嫌犯罪、畏罪潛逃或通緝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銓敘部官員指出,目前約有一半自殺者是久病厭世,另一半則是因家庭、工作或感情因素自殺,目前這些人都領不到撫卹金,但修正規定後,只要不是犯罪,都可能領取撫卹金。
不過,考試院當時交審查會審查後,將文字修正為「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其餘都照案通過。
根據銓敘部統計,截至100年至103年3月底止,共有50名公務員自殺,應發給的一次撫卹金、年撫卹金,總計約為新台幣1.35億元,這次細則修正過後,也將可溯及既往領取。
由於全案屬行政命令,仍須送立法院備查,因此銓敘部官員指出,撫卹金要等到全案送立法院備查完成後,才會發放。10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