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傳酒駕累犯撞死2人 法務部:修法朝故意殺人罪、車強制裝酒精鎖

農曆春節才剛開始,台中市大里區2日凌晨就傳出酒駕連撞5車3機車,造成2名騎士不幸死亡的交通事故。由於該件車禍肇事者陳男是酒駕累犯,2018年3月酒駕被吊銷駕照,11月無照酒駕肇事又被逮,顯見現行酒駕罰則對陳男這類酒駕累犯不管用。面對近期民眾怒火,行政院法務部今(3)日表示,未來酒駕相關罰則修法,將朝向不確定對象故意殺人的可行性修法。同時法務部也聽從立委、民眾的建議,將與交通主管機關積極研議車輛加裝酒精鎖。

對於政府對酒駕相關的現行認定標準與罰則,如下所列: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三)刑法第185條之3: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上述酒駕相關罰則,對執意酒駕的累犯顯然起不了嚇阻作用,因此如金錢豹酒店顏姓女服務生累犯酒駕撞死烘焙師、陳男酒駕累犯再酒駕撞5車3機車,造成2名騎士不幸死亡…等這類社會案件頻傳。對此,法務部今(3)日發布聲明,除責成相關檢察機關盡速從嚴偵辦,並提出下列酒駕再修法方向,希望盡力遏止酒駕不法情事再次發生。

1.對於酒駕者不顧他人生命財產安危知法犯法更表嚴厲譴責,並將研議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之修法,期能遏阻酒駕情事。

2. 法務部將盡速邀集交通主管機關,積極研議車輛加裝酒精鎖,事先防止酒駕者上路。

3.將協調內政部及交通部,對於臨檢或查獲酒駕者,立刻扣車,若構成刑責,盡速移送法辦,且對酒駕之車輛,將由檢察官視情節以犯罪工具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4.對於不幸因酒駕肇事死傷的民眾,也會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主動派員提供家屬相關法律上及生活上的協助及關懷,幫助度過難關。

不過相較於鄰國日本的修法經驗,自從對酒駕者採重罰且施行連坐罰,罰金的裁罰對象擴及與酒駕者同車乘客、提供酒駕者酒類飲用服務的店家後,日本的酒駕肇事才明顯下降看來,法務部提出的修法方向是否真能遏止酒駕累犯再犯,仍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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