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逆轉!林金貴殺人案無罪改判無期 三大關鍵理由曝光
男子林金貴13年前涉槍殺計程車司機,被判處無期定讞,經裁定再審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一審依他提出的短髮大頭照非原始檔、有證人證實他有槍、案發時蓄髮和緝凶畫面相符、案發後1小時內可能抵達台南等,逆轉無罪再判無期。
林金貴今天上午在姊姊林玉芳、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團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李奇芳陪同下前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九法庭聆判,判決出爐後並未當庭逮捕,但林金貴難掩激動,在冤獄平反協會成員陪同匆匆離去。冤獄平反協會上午則表達遺憾,一定會再幫林金貴上訴到最高法院。
民國96年5月9日,王姓計程車司機於原高雄縣鳳山市遭人槍殺身亡,警方逮捕林金貴,經3名目擊證人指證,加上林金貴提不出不在場證據,被依殺人罪送辦,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不過,林金貴始終為自己喊冤未涉案,他自96年10月10日遭逮捕後的隔天即被收押,之後更入監執行,直到106年4月高雄高分院裁定再審釋放,林金貴被囚3116天的日子才宣告結束,同年4月21日重獲自由。
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依涉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判處林金貴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可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殺人罪部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部分同樣可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
全案107年8月7日再審判決林金貴無罪,合議庭認為案發現場監視器拍到凶嫌是長髮披肩,但林金貴提出96年3月5日到相館拍照的半身照片為短髮,依鑑定林金貴當時拍照到案發時間,頭髮不可能那麼快長成披肩長髮,況且監視器拍攝的凶嫌畫面經調查局等單位鑑定也無法確認就是林金貴。
另外,案發後65分鐘,林金貴手機發話訊號出現在距案發現場77公里的台南市佳里區,凶嫌犯案後不可能在65分鐘內抵達台南市佳里區,加上多名證人指證程序未符合規定,恐有記憶不足、前後矛盾之處,認定林金貴罪證不足。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再審更審。
高雄高分院今天下午公布判決理由,以3大關鍵理由推翻先前無罪判決。第一,林金貴當初所提出的96年3月5日關鍵大頭照,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時懷疑,林金貴才剛在96年1月25日申請換發身分證,卻又稱在3月5日拍攝大頭照,且之後未將照片用於換發身分證,用途可疑。
法務部調查局經鑑定照片並非原始檔,法官據此懷疑照片並非是3月5日拍攝,僅能代表照片燒錄到光碟時間是3月6日。且依相關證人描述,林金貴從95年12月8日出獄後,到96年5月9日案發時確屬蓄髮,是直到案發後才剪髮。
另外,曾與林金貴從事性交易的林姓女子也證述,林金貴在案發前2、3個月前是蓄長髮且綁馬尾,林金貴姊夫也證實,林金貴95年底因其他案假釋出獄後曾綁過馬尾。法官據此證述認定他在案發時留長髮,和監視器畫面拍到的凶嫌髮型相符。
依高雄榮民總醫院鑑定林金貴毛髮生長速度,若他自95年10月下旬起蓄髮,案發時頭髮長度恰好與查緝相片大致相符,因此不採信大頭照證據。
第二,林姓證人當初警詢時曾供稱,林金貴在案發後2天與他共進晚餐時,曾亮槍給他看,警方也依通聯紀錄查出林姓證人曾與林金貴通話長達230秒,不採信林姓證人事後改口不認識林金貴等說詞。
第三,林金貴手機發話訊號在案發後65分鐘,出現在距案發現場77.5公里的台南市佳里區,當時認定65分鐘不夠從鳳山案發地趕到部分,也被推翻。
法官審理時找來一名員警開車實測,發現即使以不到時速100公里行駛,也能在不到一小時從案發地開到台南市佳里區,原審依據Google地圖網站網頁資料計算行車時間是最保守計算,與實測經驗不符。
加上林姓女子曾向檢方表示,林金貴開車「很狠」,且還自稱自己開車就是這樣,法官據此認定林金貴平常開車就很快,行凶後逃逸自然速度更快,因此在1小時趕到台南佳里區並無不合事理。
男子林金貴被控於民國96年5月9日在原高雄縣鳳山市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警方逮捕林金貴,經目擊證人指證,加上林金貴提不出不在場證據,被依殺人罪送辦,案件纏訟多年,今天再審更一審撤銷無罪判決,依殺人罪判處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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