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自己負責 冒險前想清楚

中國時報【張孝義、胡欣男╱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未來不顧警告涉險的登山客、釣客等都無法請求國家賠償,責任自負。山友和消防員都認為,進行這類活動都是必須自己對自己負責,《國賠法》修正與使用者付費概念,是跟上先進國家的腳步,樂觀其成。

中山醫學院大學生張博崴的山難事件後,張家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搜救不力提出國賠,一審法官判賠,但最高法院判免賠確定,也因而產生國家賠償的爭議,而許多縣市則推行登山自治管理條例,對違規登山客進行開罰,甚至索取搜救費用。

北市境內無高海拔山林,鮮少發生山難救援事件,不過,消防員仍認為,《國賠法》的修正是一大進步,但是山難使用者要如何收費,每個救災案例不同,政府應訂出明確標準,讓執勤單位可以依法行政,否則恐怕少不了法律爭議及輿論壓力。

法務部指出,災害防救主要是內政部的業務,法務部只是就法制面協助提供法律意見,在行政院會通過後,內政部會加速與各縣市政府訂出收費標準,法務部也會進行協助。

法務部表示,期盼藉由責任分明,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避免恣意浪費社會資源,達到山域、水域全面開放的政策目標。

此外,此次修法另個重點就是行政機關因為各種考量,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經常引發政府機關有沒有國家賠償責任的爭議,這次修法明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好讓各行政機關負起監督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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