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 無害瑕疵原則 恐犧牲程序正義
面對新收案件不斷攀升,為增進司法效率,最高法院駁回率有越來越高趨勢,去年刑事案件上訴發回件數只占裁判件數比率7.6%,法界人士認為與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原則」有關,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研討會,探討無害瑕疵規定及法理適用和救濟方法。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表示,15年前最高法院的撤銷率約30%以上,到近年都維持在10%以下,忍不住提問:「二審裁判品質提高了嗎?這是一個問號」。吳燦認為撤銷率驟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也就是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家祺以大同大股東鄭文逸炒股案為例,最高法院指明二審判決高達14項違法瑕疵,但最後卻以「單純訴訟程序瑕疵,對判決顯無影響,應受刑訴法第380條限制」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的適法理由。
林家祺認為該判決有六大違誤:一、架空刑訴法第95條。二、侵害憲法第16條被告防禦權。三、違反憲法第8條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四、實體法的違誤也誤用無害瑕疵。五、絕對上訴理由仍誤用無害瑕疵。六、未依刑訴法施行法第7之19程序從新。他說,該判決讓刑訴法第380條變成「萬能條款」。
林家祺指出,該案在下級審判「未告知犯罪事實」及「未告知罪名」的程序瑕疵,已屬「涉及憲法權利之程序瑕疵」,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卻僅以「辯護人已實質辯護」帶過,即得出「視同」於判決無影響的結論,嚴重忽視憲法第16條「被告之防禦權」。
林認為,「無害瑕疵原則」具增進司法效率而犧牲程序正義的性質。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淙則認為最高法院於個案考量,將部分違反重要程序規定的瑕疵視為「不影響判決結果」。
陳表示,這將導致部分程序規定在下級審裁判失去規範力道,因下級審會認為「此種程序瑕疵並不重要」。久而久之,刑訴法第380條容易侵蝕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不利刑事訴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