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須一致決、憲法法庭不用 黃國昌開砲了
[NOWnews今日新聞]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死刑釋憲做出「有條件」合憲判決,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今(7)日要求法務部、司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各審級要判死刑必須一致決,若最高法院意見不一致,有一人不同意,就不能判死,但憲法法庭卻不要求一致決,質疑「是大法官比較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黃國昌詢問,各審級要判死刑必須一致決,有哪些國家採行這種制度?憲法法庭利用做成判決解釋,自己卻扮演起立法者角色,創造獨步全球制度,一審是「事實審」,要求一致決,美國大部分州都是這樣,但是,上訴到「法律審」也要求一致決,那就很嚴重。
黃國昌舉例,如果高等法院判死,上訴到最高法院,當最高法院意見不一致,若「4:1」是要撤銷發回,還是自為判決?
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回應,如果有人堅持,合議庭會溝通協調,但實際上有多少案件是「4:1」?如果要撤銷發回,就要再請「事實審」再斟酌,如果說要自為判決,那就不能判死。
黃國昌認為,實務上意見不一致,目前為止都是採取過半數的多數決,這樣就不會有問題,有不同意見在評議簿上寫意見,如果可以講到意見一致當然是最好,否則「是只要聽1個人的嗎?」
黃麟倫強調,憲法法庭已經要求必須一致決,只要有一位堅持不肯,就不能判死,這跟評議時,沒有辦法多數意見取得過半不同。
黃國昌砲轟,憲法法庭自創「情節最嚴重」,但內容模模糊糊,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恐怕自己都要受檢驗。況且就要是被告在最高法院有五個法官都認為這是「情節最嚴重」,被告聲請憲法裁判,結果憲法法庭15大法官,都不要求一致決,「下級審法院法官要死刑都要求一致決,但是憲法法庭要維持死刑判決,可以不用一致決,這是憲法法庭的標準嗎?是大法官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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