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因貪心觸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拾金不昧

文/郭靜文

台灣監視器密度之高可謂世界之冠,在公共場所人們的一言一行幾乎都被攝錄下來,2016年發生的一銀盜領案能夠成功破案的關鍵之一也是無所不在的監視器。所以當你在超商內或在提款機上看到別人遺落的錢包、手機等財物時可以據為己有嗎?這不單是道德議題,還關係到法律風險的衡量。

小時候老師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撿到遺失物之後要拿到警察機關去辦理公開招領。依民法第805條之規定,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其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這不單是道德上的約束,如果因為一時貪心,以為撿到錢或者具有價值的財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就據為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將面對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的罪責,雖僅處以罰金刑,但也會因此多了一條前科,在遍佈監視器的台灣,這法律風險委實太高。

實務上還曾發生顧客在店內拾得皮夾交給店員,委託店員在失主前來尋找時交還,不料店員竟然因為貪心將皮夾暗槓,於失主前來詢問時還表示沒有人拾獲,結果失主不甘損失報警偵辦,經警調取店內監視器後就發現皮夾被店員侵吞了。此時因為店員並非單純拾獲遺失物,而是基於業務、收取顧客託交要返還失主的財物,所以是構成刑法第335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年輕的店員因為一時貪心,竟因此得面對那麼重的刑責,所以說這不只是道德議題,行為前還是得考量面對的巨大法律風險啊!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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