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市和平區長涉收賄589萬元 更一審判6年6月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9日電)台中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遭控透過謝姓清潔隊員,向廠商收取回扣,獲利新台幣589萬餘元,一審林建堂判6年6月,全案因判決有瑕疵發回更審,台中地院日前更一審仍判他6年6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林建堂擔任區長期間,聘僱謝男為清潔隊員,指派謝男辦理建設課相關業務。而林建堂因選舉、公關花費,對外積欠多筆債務。

民國108年間,林建堂得知和平區公所依前瞻計畫補助,將辦理數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經與謝男商議後,由謝男代為向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10%至15%的回扣。

謝男陸續代林建堂向6家業者收取總計589萬元的回扣款,支應林建堂清償土地買賣債務、個人小額債務、公關費以及選舉花費等,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林建堂等2人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112年6月間一審判林建堂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依洩密罪判處謝男3月徒刑,就謝男所犯7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各判處5年1月至5年3月不等徒刑,尚未定合併應執行刑。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合議庭發現一審的審判長周莉菁,曾於台中高分院擔任法官,當時謝男於偵查中遭羈押時不服提出抗告,周莉菁曾審理羈押庭,事後周莉菁調任台中地院法官,依法應迴避參審本案,造成判決有重大瑕疵,因此發回台中地院重審。

全案經發回台中地院,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建堂身為和平區區長,本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驕恣貪惰,更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卻利用經辦採購業務機會收取回扣。

合議庭審酌,林建堂與謝男於偵查及審理已均坦承犯行,且共同繳回所得財物,犯後態度尚佳。台中地院日前更一審宣判,林建堂犯貪污治罪條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謝男處6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