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十大槍擊要犯藍信祺想選立委「遭中選會打槍」 怒提訴訟又吞敗

藍信祺去年試圖參選總統、立委皆失敗,狀告中選會規定違憲。(翻攝自藍信祺臉書)
藍信祺去年試圖參選總統、立委皆失敗,狀告中選會規定違憲。(翻攝自藍信祺臉書)

曾在1981年因「虎山雙屍命案」被列入十大槍擊要犯的藍信祺,去年計畫參選2024總統,因未能達成連署門檻,改參選台北市第二選區立委,仍被中選會以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為由拒絕。藍信祺提出訴願被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但近日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現年60歲的藍信祺,1981年因「虎山雙屍命案」,遭依殺人罪通緝,並被名列為十大槍擊要犯,落網後被依殺人、竊盜等罪,判處20年徒刑,1991年假釋出獄;1992年、1993年,又分別因走私空氣槍、在台北市信義區試圖引爆瓦斯桶等案,遭拘役或有期徒刑,1996年再因組織強盜被捕,2007年出獄。

出獄後的藍信祺還有選舉夢,曾在2016、2020年大選都曾參加連署,2019年在立法院門口擺攤連署時,還因掛「殺蔡英文」的布條遭依恐嚇罪逮捕,而這2次連署均未達門檻而失敗。去年9月,他也申請成為2024大選正副總統被連署人,聲稱要發每人100億元、自稱是「皇帝」,要大家來幫他連署。

然而藍信祺收到的連署數不足,未能登記參選總統,他的搭檔周克琦還因涉嫌賄賂遭判刑3年,而藍本人則改登記參選台北市士林、大同區域立委。

只不過中選會去年12月審查後指出,藍信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罪,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藍信祺不滿參選被拒,提起訴願也遭駁回,他認為法律不得超越憲法、限制國民自由參政的權利,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中選會的「違憲判決」,且認為《選罷法》違憲應該無效。

北高行日前判決藍信祺敗訴,判決書中提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乃鑑於從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砲、子彈及其零件,或為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及影響社會安全,惡性嚴重,已與所擬擔任之民選公職顯不相容。

為防止有罪判決確定人士,繼續藉選舉取得公職人員身分,因此制定相關法律,旨在確保問政品質,及建立良善之選舉制度,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民選公職人員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藍信祺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違憲無效應撤銷,這並非行政法院之審判權所及,如法規範有違憲疑義,應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斷。綜上所述認為藍信祺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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