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市經發局長等人 圖利太陽光電業者91億 南檢起訴15人

圖: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等公務員,圖利太陽光電業者九一億多元,偵查起訴陳凱凌等公務員、業者共十五人,並向刑庭要求從重量刑。(記者林云翻攝)
圖: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等公務員,圖利太陽光電業者九一億多元,偵查起訴陳凱凌等公務員、業者共十五人,並向刑庭要求從重量刑。(記者林云翻攝)

台南地檢署彭盛智、呂舒雯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處偵辦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經濟部能源署林姓組長等五名公務員,圖利古姓光電集團業者等人申請光電案場,圖利九十一億元,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四月二十六日起訴陳凱凌等共十五人。

起訴資料指出,時任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局長陳凱凌、時任經發局王姓主任秘書、時任經發局能源科邱姓專員、時任經發局能源科張姓技士等人均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時任經濟部能源局(現改制為能源署)太陽光電組林姓組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太陽能光電業者古姓集團總裁、徐姓總經理、設計部資林姓深協理、電業申設部謝姓資深經理、土地規劃部丁姓經理、土地規劃部李姓代理組長、土地規劃部杜姓專案組長、土地規劃部朱姓專員、土地開發部邱姓協理、土地開發部張姓資深經理,均涉犯刑法、貪汙治罪條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公務員對主管與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一一一年間,因偵辦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疑涉侵占案,發現古姓太陽能光電業者在台南市七股區一帶從事土地整合過程疑涉不法,經前檢察長葉淑文指示分案,由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處及南檢檢察事務官等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縝密蒐證調查,陸續發動六次搜索,搜索處所共達六十八處,分別扣得二六七件申請計畫書、公證契約書五五0本、行動電話數十支、雲端硬碟資料、電腦、隨身硬碟、筆記型電腦及現金新台幣三七八0萬元等物,另檢察官訊問被告及證人等共二四六人次,並曾於一一二年十月間訊問被告徐姓總經理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指出,光電集團古姓總裁為使該集團設立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五間公司(下總稱五天公司),以面積未達二公頃之非都市土地(俗稱小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與被告能源局林姓組長、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等公務員共謀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以規避較繁複之審查程序及減省申請開發計畫所需之支出費用。

由於近年小二甲光電變更作光電使用的開發案件大量增加,造成農地破碎及相關使用爭議,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行政院農委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於一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並於同年八月一日生效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增訂第七點之一規定,不再同意小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 古姓業者等人提出不實日期與地主簽署之土地所有權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申請不受小二甲禁令影響之訴求,時任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組林姓組長、前台南市經發局局長陳凱凌等人均明知業者以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日期之方式申請,竟應允業者提議,並以召開光電推動研商會議之方式,逐步將古姓業者所提訴求,納入一0九年太陽光電六點五GW達標計畫認定樣態內,使古姓業者的申請案可規避較繁複之審查程序,並由台南市經發局核發五天公司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使五天公司因而減省申請開發計畫所需支出之技師簽證費用、開發影響費、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劃書等費用支出計約八三0萬元,及圖得可繼續利用承租之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用益狀態之不法利益估計達九十一億二六0一萬八大六三元。

檢察官認為林姓組長及陳凱凌等公務員不知廉潔自持、公正執法,竟迎合不肖之光電業者,助紂為虐,曲解法令大開後門,嚴重斲傷民眾對公務機關之信賴及信譽,均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古姓光電業者等集團成員犯後均卸責狡辯,毫無懺悔之意,亦請法院均予從重量刑,以示警懲。

圖: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等公務員,圖利太陽光電業者九一億多元,偵查起訴陳凱凌等公務員、業者共十五人,並向刑庭要求從重量刑。(記者林云翻攝)
圖: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等公務員,圖利太陽光電業者九一億多元,偵查起訴陳凱凌等公務員、業者共十五人,並向刑庭要求從重量刑。(記者林云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