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屏東市長林亞純涉234個貪污罪已入監 其中八罪無罪確定

圖:涉貪已入監的前屏東市長林亞純,其中,有八罪獲判無罪確定。(記者陳昭楨攝)
圖:涉貪已入監的前屏東市長林亞純,其中,有八罪獲判無罪確定。(記者陳昭楨攝)

國民黨籍前屏東市長林亞純與夫婿陳俊良(現改名藍俊良)涉嫌在林亞純擔任議員期間,詐領政府補助款近九百六十萬元案,兩人經判處各七年十月徒刑,已入監服刑!但另有八罪被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判決該八罪林亞純無罪,藍俊良則依偽造文書罪,合併判處可易罰金之刑九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亞純於二00六年至二0一四年間,擔任屏東縣第十六及十七屆議員;藍俊良則是林亞純丈夫。

藍俊良虛設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屏東市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屏東市希望工程服務協會、屏東市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等五個協會,自己擔任總幹事職務,以不實名義、發票和議員建議箋,向屏東縣府詐領社團補助款,共計新台幣九百五十九萬八千元。

一審屏東地院依二百三十四個貪污罪將林亞純夫婦各重判十六年;案經上訴,全案在高雄高分院與最高法院間來回更審,其中,更二審判處林亞純、藍俊良各七月十月徒刑,均褫奪公權五年。

不過,最高法院又將其中八罪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定讞;林亞純夫妻已入監服刑。

更三審認定,檢方起訴的八罪中,依前屏東縣長曹啟鴻等人的證述,無法證明林亞純知情,也無證據顯示縣長批示、議員建議箋是由林亞純出面處理,判處林亞純無罪。

至於,藍俊良的八個偽造文書罪,更三審考量已逾八年未判決確定,依速審法規定減刑,改判藍有期徒刑九月,可易科罰金二十七萬元,檢方不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