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屏縣議員鄭雙銓賄選案更一審改判三年六月

前屏東縣議員鄭雙銓涉嫌賄選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記者毛莉攝)
前屏東縣議員鄭雙銓涉嫌賄選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記者毛莉攝)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前屏東縣議員鄭雙銓涉嫌賄選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十一日更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可再上訴。

曾任兩屆屏東縣鹽埔鄉長的鄭雙銓,二0一四年轉戰第二選區議員成功當選,但在二0一八年尋求連任時涉及買票賄選,除被依違反選罷法的刑事偵辦外,民事部分則在四年任期未滿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鄭雙銓被控在二0一八年十一月初,為求競選連任成功,在長治鄉崑崙路張姓夫婦經營早餐,涉嫌以每票五百元報酬要求投票支持他,由於戶籍共有六名選民,鄭當場掏出三千元,但被對方拒絕。

鄭雙銓的賄選案,屏東地院和高雄高分院均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鄭不服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根據相關證人證詞,認定鄭雙銓有對選民行求、交付賄絡,但考量鄭雙銓行賄時部分僅是「預備」階段,選民並未接受賄絡,撤銷改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