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 背信二審判26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被控掏空,一審重判28年,經上訴,二審今天依保險法的背信罪等罪判2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7億5000萬元,犯罪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新台幣130億元。一審判鄧文聰28年,併科罰金9億元。

經上訴,全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高院指出,鄧文聰否認全部犯行,他的犯罪事實包含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以及洗錢;合議庭審酌被告及證人說法、綜合扣案及司法互助取得的龐大資料,交叉比對資金流向,認定他確犯違法質押及洗錢犯行。

同案被告黃正一部分,高院合議庭認定相關犯罪事實為鄧文聰主導,黃正一辯稱不知情及未參與,予以採信,判黃正一無罪。全案可上訴。1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