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板橋公所課長被控收賄 二審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前台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林姓課長,被控藉停車塔採購案收賄,一審遭判刑9年4月。高院認為罪證不足,今天改判無罪,但認定同案被告許姓約聘僱人員收賄,判刑13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前板橋市公所公用工程課林姓課長,與許姓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

許姓約聘僱人員涉嫌於民國101年、102年間,收受業者賄款共12次、新台幣22萬2850元,並協助業者浮報採購案價額共36次、共計110萬8070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許姓約聘僱人員1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姓課長判刑9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高院二審考量,許男多次收賄及浮報金額都未超過10萬元,多數在5萬元以下,且已主動繳交犯罪所得,原審量刑過重,改判13年、褫奪公權5年。

二審也認為,雖有廠商指證為了行賄林姓課長向公司請款,但是否確實將款項交給林男缺乏證據,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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