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1200萬二度交保 桃檢再抗告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桃園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桃園地院周二(9日)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最終裁定加上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據悉,檢方將再提抗告。對此,桃園市長張善政回應指出,尊重法官裁決。
據了解,今天上午10時桃園地院開羈押庭,經4小時審理,桃院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提抗告。鄭文燦約下午2時40分隨即帶著700萬元現金到場辦理交保程序。
據桃院裁定理由要旨:就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就洗錢罪嫌部分,洗錢罪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至於洩密罪嫌部分,除廖姓證人供述或轉述外,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是鄭文燦,故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桃園地院另指,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但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
桃園地院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另外,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的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桃園地院又指,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針對鄭文燦二度交保,國民黨桃園市議員凌濤於個人臉書上貼文指,桃院裁定1200萬交保,金額從500萬元大幅拉升至1200萬,代表鄭文燦「涉嫌重大」,用高額交保金降低鄭文燦逃亡機會。我們尊重桃檢、桃院的判決,但鄭文燦是嫌疑人,以鄭的政商實力,「在外面每一分鐘,都有高度串證可能性」,希望審查能夠從嚴謹慎。我支持桃檢持續抗告,請法院一定不能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