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賄 12年改判9月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暄騰一時的高雄捷運「公開六標」弊案,評決小組成員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取廠商二百萬元的賄款,洩露底標,一審被依貪汙罪重判十二年;但最高法院昨認定,他非《刑法》所定的公務員,因此被改依詐欺罪輕判九月定讞。 此判決引起法界人士的討論,有人認為不符合人民「法」的情感,有人以為是法律規範不明。 高雄市政府在九十一年間,為辦理高捷「公開六標」工程,由前高雄市長謝長廷指派吳孟德(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周禮良(前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長)、委派鍾善藤(前交通部主任秘書)與高雄捷運公司指派的陳敏賢(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賴獻玉(前高雄捷運公司總經理)等五人組成「評決小組」委員。 評決小組成員吳孟德被查出,為使特定廠商得標,在開標當日,趁機以電話洩漏底標價給廠商,並於事後收賄二百萬元。高雄地院認定評決小組委員是受政府委託執行「公開六標」招標事務的公務員,將吳孟德、鍾善藤依貪汙罪各判處十二年、四年徒刑;另三名委員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被控圖利部分無罪。 但更二審認為,評決小組委員非公務員,將吳孟德改依刑法背信罪判刑九月確定,扣案賄款二百萬元沒收。而鍾善藤、行賄業者張志榮、木川良二都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雄捷運公司是在政府監督、管理及擔保下,以自己名義,利用自有資金、專業技術及經營理念,從事興建、營運,是「民營」機構,而「評決小組」成員,非屬公務員,不該當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推持原審判決,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法界人士認為,公務員的定義,法律見解分歧,但以捷運建設為例,評決委員若圖利特定廠商,興建工程因而有瑕疵,必影響公共利益,法院應採取從嚴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