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結婚就外遇!色妻私約放鞋地 被同事「能力」嚇到

高雄一名人妻,結婚不到兩年,竟與同事發生關係,還有著露骨的聊天紀錄,老公發現後憤怒求償,沒想到人妻竟稱,聊天紀錄是為了要和老公離婚,與同事說好才傳的,但法官並不採信,一審遭判罰25萬元,人妻不服上訴,今日高院判決出爐。

判決書指出,阿華(化名)在民國110年7月間與美美(化名)結婚,婚後兩人一同住在阿華買的房子裡,育有一名孩子,本該有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但阿華卻在112年6月時,發現美美與同事小帥(化名)有婚外情,在質問2人後,小帥坦承曾在阿華的家中,與美美恩愛過,而美美無從辯解也無心挽回婚姻,在7天後與阿華離婚。阿華對於戴綠帽,憤怒向2人求償200萬元。

美美辯稱,阿華在結婚之前,曾和罹患愛滋病的同性友人發生過關係,有一定的染病風險,雖然阿華有向她告知這件事,但當時已發現自己懷孕,才會維持和阿華結婚的決定,但婚後仍耿耿於懷,便和小帥商量,由小帥假裝傳送曖昧訊息給她,製造外遇假象,好讓阿華同意離婚。

此外,阿華還向法庭提出家中監視器畫面,美美對此解釋,小帥確實有到自己的住處,但是為了要討論如何傳送訊息的事,且因結束時間過晚,再加上小帥隔天的行程在附近,才會在家中過夜,兩人並無發生關係,之間的關係也僅是一般同事,認為阿華求償的行為實在無理由。

對此,高雄地院調查,美美及小帥通過LINE訊息聊到,「你很色」、「我有想過我們在後面放鞋子的地方發生關係」、「我有嚇到,第一次O成這樣」,足以顯見2人有極親密關係性舉動。且法官認為,雖然美美解釋,是為了要創造離婚機會,才會有這些對話,但現今社會來說,夫妻任何一方於婚姻期間,並無使對方強制性交、強制同居之權利,美美大可自行搬家,並沒有與小帥傳曖昧訊息,甚至將人帶回家等「假動作」的必要,難認定美美說的話為事實。

此外,法官還指出,雖然阿華曾與同性友人發生關係、有致病風險,但屬於婚前行為,也已誠實告知美美,經過美美同意才結婚,沒有無證據能證明阿華婚後,與其男性友人有何親密關係,也無舉證證明阿華有何染病風險,對於美美所辯,尚無從憑採。

法官最終判決,美美及小帥應賠償25萬元給阿華,但兩人不服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以通姦罪已除罪化辯解,即使兩人有超越一般男女交友之行為,亦已無違法性,且認為阿華的求償金額過高。

對此,高院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第554號、第712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明確提到,受害配偶對違反忠誠義務的配偶及共同侵害的第三人,可以透過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是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刑罰處罰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該立法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違反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並不是指在婚姻期間,配偶一方可任意違背婚姻之承諾,法官認為,美美及小帥的辯解,是將刑事不法責任,與民事不法責任混為一談,難認有理,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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