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積電日本合作案破局,黃崇仁親上火線反駁,強調不是沒有誠信

【財訊快報/記者李純君報導】力積電(6770)董事長黃崇仁今日親上火線,反駁日本SBI指控其無誠信一事。提到,SBI是財務公司,且日本政府要求力積電擔任申請人,但力積電對JSMC無持股,卻也得擔負至少連續量產10年的法律責任,且雙方簽訂的無法律效力非確認性MOU已經到期。而自己對此案破局也感到惋惜。黃崇仁表示,Fab IP是力晶的重要政策,也希望透過收取權利金,有資金回收,但力積電是提供技術,並由合作對象,即財務公司SBI,負責籌資、行銷、營運,但力積電並不知道日本政府若補助1400億日圓有限制條件,且日本政府認定SBI不是半導體公司,因此,日本政府表明,若要獲得補助,必須要由半導體公司出面進行申請,並對JSMC的營運進行多項保證,但力積電無法,且在台灣會違法,日本政府對相關條件與限制是態度強硬的,如果力積電沒加入,日本政府是不會給錢的,但力積電沒辦法達成上述多項要求,自己對這合作沒法成就是感到惋惜的。

黃崇仁進一步點出,日本政府要求力積電幾項保證,第一,力積電必須對JSMC有連續十年有連續營運的保證,以及開始設備進入前置期共計五年的保證,第二,日本通膨嚴重,JSMC設廠成本是銅鑼廠乘上三倍到四倍,第三,JSMC規劃月產能僅二萬片,恐難達經濟規模,綜合各種條件與義務和責任,日本政府的各項要求,以及現實條件,力積電無法去承擔,遂最終選擇放棄。

力積電也補充,雙方是上半年首次接觸,並在去年6月26日簽署MOU,核心目的是雙方要去探索在日本成立代工廠的機會,這是一份無法律限制、可行性評估的MOU,且效用是一年期,而SBI在去年10月要今年1月間急於向日本政府申請補助,日本政府要求此申請案需於8月提出,且若,SBI也對力積電提出要力積電當申請人的要求,但補助對象卻是SBI控股的公司JSMC,且SBI也要求力積電簽署一份確認卻違法的新MOU,此外若JSMC若破產或營運中斷,力積電得接管並維持十年營運,同時,力積電希望SBI提出完整的財務計劃,但SBI始終無法提出。

而力積電董事會與數家律師事務所,針對此案最終的評估結論,其一若力積電真為此案的補助申請者,會和日本政府有行程契約,是有責任的,得負擔保責任,但會違反證交法,第二力積電無法擔保JSMC十年與十五年,第三,一旦簽下,必須把JSMC合併到力積電財報,第四,專業經理人有背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