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積電與SBI合作為何破局?黃崇仁全說了:台灣沒有公司敢承擔日本政府這條件

日媒9月突揭露,力積電(6770)與日本金融大咖SBI控股株式會社(SBI)合作生變,SBI社長北尾吉孝跳腳,稱力積電「無信不立」。力積電今(22)日召開法說會澄清雙方破局緣由,董事長黃崇仁表示「我們沒有辦法承擔日本政府要求」。

力積電財務長邵章榮指出,2023年上半年,力積電與SBI初次接觸,簽訂無法律約束力的合作備忘錄(non-binding MoU),約定一年(2024年6月23日)到期。當年,力積電為探索(explore)雙方合資成立代工工廠(foundry)的可行性,來回多趟日本;並在東京召開記者會,宣布選定宮城縣仙台市建廠。當時雙方未簽署任何文件。

2023年10月,SBI急於申請政府補助,要求力積電出面申請補助、補助對象為SBI控制的JSMC。而力積電則預計採用Fab IP模式,向SBI收取技轉授權費用,對JSMC不進行投資、亦無持有股權。這是雙方出現的第一個意見分歧。

「他(SBI)都說有事他負責,那我們還是要去問清楚,」力積電副總經理暨發言人譚仲民說。2024年2月,力積電向日本通產署(METI)詢問補助條件,卻意外得知日本政府要求力積電保證10年營運,並要求力積電、SBI和JSBC,3間公司要共同提出申請,作為擔保。「營運就是,包含建廠到完成,可能要5年之後,5年後設備進去,才能開始量產;連續10年量產,換言之是一個15年的跨度,」邵章榮解釋。

同時間,公司發現日本通膨嚴重,加上缺工、缺料等問題,建廠成本是台灣4倍,財務可行性與預想的不同。黃崇仁指出力積電在苗栗銅鑼建廠花了400億,但日本要1200至1400億元。「建廠成本嚇死了,然後也沒有良好的財務計畫,這個怎麼進行?!」黃崇仁說道。

這不只是公司之間對合作的想像不同,更牽涉到跨國商務法律問題。

沒持股JSMC卻要納入財報 黃崇仁:明顯違反台灣證交法

力積電認為,日本經產署給出的補助條件相當嚴苛,要求3家公司作為共同申請人,等同3間公司對政府都有相當的承諾和行政契約義務。這意味著當JSMC破產或是營運中斷等狀況,力積電就必須去接管,將人才、技術、產品、客戶等維持10年營運。

「這很明顯違反了台灣的證交法!」邵章榮說。他解釋,公司合作會計師指出,一旦力積電簽下與SBI的合作案,就必須把JSMC的財報納入力晶集團的財報中;接著更可能影響銀行的聯貸問題,更違反專業經理人的忠實義務。「我們對一個沒有投資的公司跟日本政府,進入行政契約關係;補助對象是對方控制的公司,我們卻要把財報納入。」

黃崇仁痛陳:「對我們來講,是日本政府的要求跟他的態度,我們無法承擔;不是說什麼誠不誠信,已經是一個沒有誠心的問題了!這種情況下誰敢承擔?沒有一家台灣公司敢去承擔日本政府要的(10年營運承諾)!」

黃崇仁最後表示,日本跟台灣比較相近、比較有關係,從內部員工開始,大家對去日本建廠有期望,最後做不到,只好放棄。「覺得很惋惜,但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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