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殺馬國女大生陳柏諺二審判無期徒刑 高院「不判死」理由曝光

勒殺馬國女大生陳柏諺二審判無期徒刑  高院「不判死」理由曝光
勒殺馬國女大生陳柏諺二審判無期徒刑 高院「不判死」理由曝光


男子陳柏諺冷血勒殺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理由指出,陳柏諺是因金錢糾紛才一時激憤殺人,和事前謀議或使用凌虐手段不同,應給予不同評價,而實際上他符合自首條件只因原審考量未予減刑,但他的情節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仍難以判死刑,因此判決無期徒刑,讓他長期隔絕社會,以免危害他人。

判決指出,陳柏諺透過Instagram與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發展為親密朋友關係,他為了協助蔡女自創品牌,在2022年10月13日凌晨以LINE PAY 轉入台幣9萬9999元到蔡女帳戶。但同日上午10點,陳柏諺要討回這筆錢遭拒,心生怨懟及情緒激動下,他基於殺人犯意,先用右手掐蔡女頸部,再用左手拿起粉紅玩偶遮住蔡女臉部、眼睛,右手則持續施力掐死蔡女。

案發後他獨自返回鶯歌租屋處,同日下午他聯繫父親表示想尋短,警方下午4點前往他租屋處查證,陳母剛好帶著鎖匠到場,警員發現陳躺在臥室床上,旁邊散落藥物,他親口向警方承認殺害蔡女。警方前往蔡女租屋處查證後,才察覺此案。

掐死馬來西亞女大生的陳柏諺到高等法院出庭時,曾兩度向記者表示後悔。資料照。侯柏青攝
掐死馬來西亞女大生的陳柏諺到高等法院出庭時,曾兩度向記者表示後悔。資料照。侯柏青攝

全案在一審時,陳柏諺向法院瞎掰說,是受蔡女之託才殺害對方,他更表示想跟蔡女「冥婚」,還說會念心經想她;二審時,他不再找藉口全認罪,但他表示父母已籌250萬元希望和家屬和解,希望法院改判15年以下,讓他可以回家照顧父母。不過,家屬委任律師當庭拒絕,檢察官則求處死刑。

高院合議庭理由指出,一審已囑託台北馬偕醫院對陳柏諺進行量刑前調查及心理衡鑑,考量被告和被害人關係、犯罪動機手段及回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後,最後量處無期徒刑,量刑應屬允當。

合議庭認為,陳柏謙在原審判決、案情明朗後,在上訴審才認罪。而他表示賠償被害人的250萬元是「家屬(爸媽)籌措」,一廂情願地書寫佛經表示迴向給死者,這樣的狀況,無法讓合議庭認為他真心悔悟,只看到他心存判處較輕刑期的僥倖心態,無法列為「犯罪後態度」而作為酌減刑度的因素,因此不採納他要求從輕量刑的主張。

合議庭表示,依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1、2項規定,對科處死刑設立嚴格限制,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才能判死,連結到我國《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的適用,必須先審查被告的「犯罪情狀」是否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作為劃定能否適用死刑的範圍,其後再綜合行為人之人格及社會生活情形的「一般情狀」,考量能否求其生。

意思就是,如果「犯罪情狀」還沒達到「情節最重大之罪」的程度,就沒有適用死刑的餘地。

合議庭表示,陳柏謙所為的犯行屬金錢糾紛所起之「一時激憤」,犯罪手法則是「右手單次施壓扼掐致死」,與事前謀議、使用凌虐手段的方式有差異,因此對他的犯罪行為評價,自然應該有所區隔。

此外,他實際上符合「自首」條件,而且在偵查時也坦承(犯行),一審雖然考量到符合自首情節卻未給予減刑,但此部分仍應該算是《刑法》57條量刑時應該減讓(刑度)的部分,因而依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難以對他科處死刑。

合議庭從而認定,判陳柏諺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命他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能兼顧陳柏諺的更生改善、復歸及社會安全的維護,而且與罪責相當。檢方上訴求判死刑為無理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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