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遺屬年金與老年年金 只能擇一請領!

國保

板橋袁先生問:我太太是鋼琴老師,本來在家裡教授鋼琴,3年前經由親戚介紹,受聘到國中擔任音樂老師,上個月太太在下課返家途中不幸車禍身亡。之前太太是參加國民年金,直到教書後學校才幫她轉保勞保,月投保薪資是4萬2千元。太太今(民國104)年49歲,我53歲,我在工程公司上班,勞保年資已經23年多,我們有個兒子,還在唸國中。

學校告訴我,太太是在下課途中發生意外,家屬應該可以領到45個月勞保給付,結果勞保局核下來卻只有15個月,以及每月幾千元的遺屬年金。請問,我們可以要求要一次請領,不要每月領遺屬年金嗎?另外,太太之前曾參加過國民年金,是不是也可以提出申請呢?

過去,勞保被保險人若是在加保期間身故,家屬就可一次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包括5個月的喪葬津貼和10~30個月不等的遺屬津貼。民國98年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在死亡給付部分,就將一次領的遺屬津貼改為按月領的遺屬年金,只要在年金新制上路後才首次加入勞保者,一律都要採用新制規定請領,只有98年勞保條例修訂前曾參加過勞保的民眾,才可以選擇一次領遺屬津貼或按月領遺屬年金。

九十八年後才加保者 只能領年金

袁太太之前都參加國保,直到3年前(101年)由受聘擔任教師首次加入勞保,因為是在98年條例修訂後才加保,因此只能依年金新制的規定請領給付。

由於袁太太是在下課返家途中意外身亡,算是職災事故,依勞保年金新制的規定,家屬除了可領到5個月的喪葬津貼外,還可請領10個月的職災補償一次金,合計15個月,依4萬2千元月投保薪資計算,袁先生可一次領到63萬元(42,000元×15=630,000元)的身故給付。

遺屬年金 最低保證給付三千元

在遺屬年金的部分,因為袁先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所以具備遺屬津貼請領資格。至於年金的額度,是依保險年資按月投保薪資的1.55%計算,但若金額低於3千元的話,最低可領3千元;此外,同一順位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可多領25%,最多可多領50%。

袁太太參加勞保3年多,假設以3年半年資計算,遺屬年金額度才2,279元(42,000元×1.55%×3.5年=2,279元),不足3千元,依規定可月領3千元。由於袁太太還有一位未成年子女,遺屬年金可加計25%,所以袁先生每月可領到的遺屬年金是3,750元。也就是說,袁先生因太太身故可領到的勞保給付,包括15個月63萬元的一次給付,以及每月3,750元的遺屬年金。

老年年金與遺屬年金 僅能擇一請領

本來只要袁先生未再婚,遺屬年金可以一直領到他身故為止,但是勞保條例第65條之3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也就是說,如果袁先生未來想請領自己的老年年金,就不能再繼續請領遺屬年金。除非他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以袁先生今年53歲,23年勞保年資,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也是4萬2千元來看,他可以選擇:

1.再保7年等年資滿30年時,一次請領最高45個月即189萬元(4.2萬元×45=189萬元)的老年給付,然後每月繼續領取3,750元(如果兒子成年或在學中年滿25歲時,年金額就會恢復為3千元)的遺屬年金。

2.一直保到65歲,請領老年年金放棄遺屬年金,屆時袁生生的年資就有35年,每月可領到的老年年金為2萬2,785元(42,000元×1.55%×35=22,785元)。關於國民年金的部分,雖然袁太太曾經保過,但因為她並非在參加國保期間身故,所以並不能要求國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