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專案辦理花蓮震災就業協助,助花蓮地區重建復原、民眾安心

資料照片:記者孫麗菁
資料照片:記者孫麗菁

行政院為協助花蓮震災各項復原重建及辦理紓困振興措施,十九日邀請各部會及花蓮縣政府等會商,協調各部會全力提供協助花蓮縣各項復原重建及振興需求。勞動部為協助災後重建復原及振興工作,四月三日立即啟動天災臨工措施,協助災區民眾清理家園,並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並推動多項就業、訓練措施,協助受震災影響民眾安心就業,並維持其生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動聯繫花蓮縣政府及其所屬鄉鎮市公所盤點重建用人需求,提供臨時工作機會,時薪月薪依法給予,實施期間原則二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災區失業者可至當地就業中心及就業服務臺辦理登記,經推介、派工後上工。

民間團體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申請培力就業計畫,提供震災重建工作之就業機會,並由勞動部補助進用人員工作津貼及執行費用,工作津貼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二七四七0元。受災失業者可至當地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派工後即可上工。

其次,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勞工可免費參加事業單位或勞動部自辦、委辦訓練課程,每小時核給一八三元訓練津貼補助,每月最高一百小時,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費用最高一百九十萬元。

(一)提供大量解僱勞工就業資源,協助勞工再就業 事業單位如因震災影響而停業,可聯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偕同花蓮縣政府至事業單位提供勞工就業諮詢及推介工作機會,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能力。

(二)受理失業(再)認定及失業給付申請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因震災影響而遭遇非自願離職,得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有扶養眷屬者最多可加發百分之二十;最長發給六個月,離職退保時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三)推動災區職業訓練協助計畫 災區失業者,參加勞動部部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除原有依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外,得免甄試錄訓且免負擔訓練費用;災區在職勞工,參加勞動部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在職訓練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辦理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書)費用補助部份 (一) 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創業貸款戶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及寬限期 因震災導致還款困難時,貸款人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期間最長1年,其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由勞動部補貼。另,貸款戶經徵得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免收換補發技術士證(書)費 勞動部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已於四月九日公告花蓮縣地震災區受災者持有花蓮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開具之受災證明,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免收技術士證及證書費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表示,地震造成花蓮地區災情,立即於災區當地就業服務據點成立服務窗口,並積極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聯繫受災戶提供服務訊息,主動協助民眾重建家園及安定生活。民眾對於上述措施如需再進一步洽詢,可撥打1955或各項措施洽詢專線,或就近洽詢當地就業服務據點(洽詢花蓮就業中心(03)832-3262、玉里就業中心(03)888-2033)、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將由專人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