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要求「有薪天災假」立法 勞動部3點聲明回應
勞團今天(11日)前往勞動部抗議,認為現行《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的法律位階過低,而且沒有足夠強制力,要求勞動部應該把「有薪天災假」立法,出勤應給雙倍薪資和提供交通協助,避免輪班制勞工被差別對待。勞動部下午發3點聲明表示,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放假」的概念不同,勞工因天災發生而沒有出勤,雇主應該不扣發工資。
對於勞團的訴求,勞動部發出3點回應如下:
1、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依本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2、本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若因天災等因素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也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另外,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3、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惟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因難以歸責於雇主,法令未強制規定雇主應照給工資,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爰建議宜不扣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