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包租代管房屋計畫2018年元旦上路 民眾租房租金上限1.8萬元

大台北地區房價高不可攀,多數上班族因買不起,只得尋求租屋的方式解決住的問題。不過因房東租金考量、程序麻煩、租屋人預算…等問題,亦形成北市閒置空屋不少的問題。台北市與內政部營建署、房屋租賃服務平台業者合作,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啟動北市包租代管房屋計畫,民眾不僅可以以最高1.8萬元的租金,較市價便宜8成的方式租到合適的房子,加入包租代管房屋計畫的房東,亦可在加入計畫的第1天,就享有租金收入,減少房東持屋成本負擔。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表示,房東若參與包租代管計畫,可以保證租金收入3年、修繕獎勵每年1萬元、居家安全險3年保障,北市府也提供出租前修繕獎勵,每處最高可補助5萬元;若參與代租代管則修繕獎勵每年1萬元、代租媒合找房客、租屋管理。而房客可以以最高1.8萬元的租金,較市價便宜8成的方式租到房子,同時依資格可享有租屋補助。

關於北市房屋包租代管計畫的房客申請資格,則簡列如下:

1.基本資格條件: (1)年滿20歲之國民。 (2)在台北市設有戶籍,或在台北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家庭成員均無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 (4)家庭成員均無承租台北市國民住宅、公營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5)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48萬元)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54,404元)。 (6)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之不動產金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7)無住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不得申請承租北市府興辦之社會住宅之情事。

2.社會經濟弱勢戶: (1)第一類弱勢戶:符合承租房客基本資格條件者,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社會弱勢身分者。 (2)第二類弱勢戶:符合承租房客基本資格條件者,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經濟弱勢身分者。

3.資源不重複補貼限制: 依內政部「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 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經由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之案件,除符合直轄市、縣(市)所定資格者外,所定資格者外,以未享有政府租金補貼, 且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為限。申請者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放棄已取得租金補貼或承租政府 興建之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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