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兒少權法》遭疑保護加害者! 衛福部急澄清:沒有禁報導

北市一家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立委質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媒體依法不能揭露細節,也就是現行條文雖立意良善,但實際狀況是變相保護加害人。對此,衛福部保護司說明2點誤會,第一性侵害的加害人資訊沒有不能報導、第二幼兒園不屬於學校,也沒有不能報導的情形。

<strong>北市一家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示意圖/photoAC)</strong>
北市一家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示意圖/photoAC)

根據《ETtoday新聞網》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為保護兒少隱私,避免二次傷害,但近年托嬰中心、幼兒園及校園不當對待事件頻傳,媒體依法不得揭露細節,條文雖立意良善,但實際狀況卻是媒體不得揭露加害人資訊,等同變相保護加害人,讓其他人繼續受害。

而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對於加害人的資訊並沒有說不能報導,所謂足資識別被害者身分資訊指的是,被害人的名字、影像、聲音或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關係。她表示,有些兒保案件可能與家內亂倫有關,包括加害人為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監護權人等就不能報導。另外,在足資識別中,還有一個是「學校、班級」,但依照過去的經驗處置,幼兒園不屬於學校。張秀鴛說,未來在修法上,可能會刪除班級或學校的文字。

<strong>北市一家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示意圖/photoAC)</strong>
北市一家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示意圖/photoAC)

張秀鴛提到,在此次事件中有些誤會,第一,性侵害案件並沒有不能報導,也沒有加害者資訊不能報導的情況;第二是以過去的經驗處理,幼兒園的名稱因為非歸屬校園,也沒有不能報導。她說,修法部分,還是會傾聽各界的聲音,這段時間大家也給予許多指教,這部分在兒權法修法上也可以有更多依據。

根據監察院新聞稿指出,「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於111年至112年間爆發負責人暨園長之子毛姓教保員疑似對十餘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該園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裁定已於去年停業。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持續追蹤關注該案之發展,並於年初受理受害幼童家長之陳情,已立案調查臺北市政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並就現行依兒少權法69條未公開疑似加害人之資訊前,如何避免類此因資訊封閉而衍生之兒少受害案件進行釐清。」

監察院新聞稿表示,「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及紀惠容表示,本案毛畯珅教保員涉犯司法案件部分,臺北地方檢察署已就部分案件偵結起訴,計有7名被害人,部分案件尚在偵查中;另行政調查部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定毛畯珅教保員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屬實,已就行為人之行為及該園負責人違反通報義務責任,分別於112年9月20日、8月15日處以罰鍰、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並自同年10月1日起廢止設立許可。惟查臺北市政府於113年3月12日發布本案行政調查結果之新聞稿,既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之行政處分,且該園已於去年停業,新聞稿卻又不對外揭露該園名稱,實有自相矛盾之處,致遭外界誤解兒少權法69條變相包庇加害人。」

監察院表示,兒少權法第69條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非為包庇加害人。此外如為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之行為,媒體自可依該條第4項規定: 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意即如具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媒體非不得報導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權責機關可循相關機制逕予把關。

出稿2024-07-16 15:32,補充內容2024-07-17 10:57

延伸閱讀
近6成民眾曾受性別暴力! 衛福部首度調查曝「非異性戀男」受害者比例最高
「新冠與流感流行」是假疫情? 疾管署提6點澄清:絕無虛構
別有「剩菜再帶便當」的想法!營養師:沾到口水的飯菜易滋生細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