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貪官被懲戒法院裁定停職 他搬《憲法》想保工作反被打臉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副工程司方龍乾涉圖利業者聯手詐領公款,去年被依貪污罪起訴,北市府將他移送懲戒法院並聲請停職獲准。方提抗告想保工作,並搬出《憲法》主張裁定影響他服公職的權利等,且認為在刑案判決前不能推論他違失情節重大。但懲戒法院第二審逐一打臉他的主張,日前裁定駁回抗告,他確定遭停職。

北檢起訴指出,方龍乾為了貪圖蠅頭小利,還在公園疏散門的發電機的油管硬塞入膠珠,導致發電機無法發動,再找熟識的詠豐公司維修,方龍乾與詠灃負責人葛震洋用此手法聯手詐得公款14萬9057元,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務等罪嫌,建請法院對方龍乾從重量刑。

檢方當初偵辦時將他聲請羈押獲准後,北市府依規定停職,檢方起訴後,北市府將他移送懲戒法院,但北院去年11/24裁定他交保30萬元,方龍乾重獲自由後隔天馬上依《公懲法》規定向北市府水利處申請復職,北市府考量他的違失情節重大,乾脆建請懲戒法院裁定停職獲准。

懲戒法院二度打臉方龍乾。廖瑞祥攝
懲戒法院二度打臉方龍乾。廖瑞祥攝

北市府認為,水利處為了避免方龍乾參與重大工程等業務,2016年4月22日刻意安排他到水利處河川管理科高灘地機電管理站任職,負責河濱公園水電維修作業或小額採購,限縮他的決策空間。但他仍藉機圖利詠灃,嚴重破壞官箴。

北市府認為,方龍乾還涉嫌和業者共謀,在轄管的成美橋河濱公園之基13疏散門發電機組油管內塞入膠球,製造發電機損壞假象,藉機浮報修繕費用;而他迄今否認涉貪,只承認偽造文書,顯然沒有悔改之意,認為有停職必要。懲戒法院第一審裁定將他停職。

方龍乾抗告主張,《憲法》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停職裁定嚴重衝擊他的權利,且影響各項公務員權利,他認為是否裁定停職應符合比例原則。

他認為,檢察官只要有犯罪嫌疑就可以提起公訴,但是否犯罪尚待法院調查,原審不能僅憑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就認定他「違失情節重大」,況且他已對貪污案提出答辯狀,刑案尚未判決,他是否構成,還在未定之天。他也主張,刑案都已經調查證據完畢,讓他繼續工作並不影響刑案調查和證據保全。

但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為,《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院若認為移送案件「情節重大」,本來就可先停職,而所謂「情節重大」,必須審酌個案違失程度及考量繼續讓他執行公務是否妥適。

涉案廠商葛震洋自白犯罪且繳回不法款項。侯柏青攝
涉案廠商葛震洋自白犯罪且繳回不法款項。侯柏青攝

合議庭認為,水利處先前為了防止他參與重大工程,曾更動他的業務範圍以限縮決策空間,但他依舊涉貪。根據檢方起訴書,業者葛震洋已承認犯罪還繳回犯罪所得,只有他迄今不認涉貪、只認偽造文書,而方龍乾涉及的貪污案已經辯論終結,只等宣判,原審的停職裁定應屬適法行使,並沒有侵害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或牴觸比例原則。

此外,停職裁定屬於訴訟程序中的裁定,只要合議庭認為情節重大且有必要,就可以裁定停職;至於方龍乾是否有北市府移送的懲戒情事,要不要受到懲戒,尚待合議庭調查。而他主張的各項抗告理由,一再指摘原審裁定的認事用法有違誤,懲戒法院第二審認定不可採信,據此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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