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辦洩密交差了事?黃揚明揪新聞稿傳喚日期竟與媒體聲明不同

《鏡週刊》、《三立新聞》獨家報導檢廉搜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住家扣案隨身碟涉及相關金流,以及《菱傳媒》獨家報導檢廉至銀行查扣保險箱等消息,引發社會質疑檢方洩露案情。北檢日前主動分案調查自清,並傳喚記者到案說明,今(16)日表示,初步查證記者報導內容與卷證不符,足認偵辦團隊無洩密。對此,媒體人黃揚明則揪出北檢新聞稿中的傳喚日期,與媒體發文稱記者被傳訊的日期不同,直呼北檢辦洩密有夠掉漆。

北檢表示,9月9日主動分他字案要查洩密者,承辦檢察官分別於12日、13日、16日,以證 人身分傳喚撰稿之《鏡週刊》林姓、劉姓與《菱傳媒》賴姓、吳姓及《三立新聞台》馬姓等5位記者到庭,說明撰稿的依據及消息來源。因社會都質疑北檢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基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適度說明目前查證情形。

對此,黃揚明在臉書指出,北檢辦洩密掉漆,連新聞稿傳訊媒體日期都搞錯。他秀出北檢聲明稿與3家媒體的聲明文對照,北檢新聞稿提及「承辦檢察官分別於9月11日、12日、16日,以證人身分傳喚撰稿之…」,但菱傳媒上週五發出聲明稱該媒體記者是在9月13日被傳訊,而鏡週刊今發的報導則稱該刊記者是在9月12日被傳訊。三立記者則是今天16日被傳訊。那麼,北檢的新聞稿提到的9月11日到底是傳訊了誰呢?13日又為什麼沒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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