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劣油案二審逆轉 負責人夫妻等全改判無罪
民國103年爆發的北海油脂公司涉嫌將飼料用油混製成食用豬油案,公司負責人夫妻在一審分別遭判4年6月、4年徒刑。二審的台南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協慶公司、北海油脂公司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夫妻涉嫌指示不知情員工,將不可食用的飼料油、牛油、「皮碎油」(製作豬皮革前所刮取之低劣皮下油脂)混攙入公司自行榨取的粗油,再經精製假冒為可供人體食用豬油,在國內及香港地區販售,獲取龐大不法利益。
台南地方法院在105年依詐欺、違反食安法等罪嫌,判處呂青協4年6月、呂黃麗華4年徒刑。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今天下午宣判。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協慶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無罪。
判決中指出,檢察官及第一審主要是依據一名證人證詞,認定被告等曾經指示抽取飼料油,攪拌自行榨取的粗油後製造食用油。合議庭調查後,認為證人屬資淺員工,對於打油、輸油,甚至油槽內的油品來源、種類並不清楚,懷疑證詞是否屬實。
判決中指出,合議庭調查後認定北海公司曾出借油槽給其他貨主寄放飼料油,貨主進口的飼料油多數是「魚油」。而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採樣北海公司的成品檢驗結果,只檢測出「豬」、「雞」,沒有「魚」、「牛」的成分。另外,在比對數量後發現,北海公司並沒有將自行進口的飼料油及牛油混製成食用豬油。
判決中指出,依照國家標準,食用豬油的品質檢驗規範,僅需健康、無病的豬屠體熬製而成的豬脂產品,即為合法許可的豬脂產品。本案被告所購買的皮碎油,是以健康、無病豬隻的豬皮上油脂作為熬製食用豬油原料,並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應認定符合法律規範,不能科處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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