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聲請監所投票獲准 中選會:沒有法源將抗告
經受刑人聲請監所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受刑人投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今表示,現行選罷法沒有不在籍投票制度,即便在監所投票,戒護人員不能進去圈票處,監所必須考量安全問題,已決定提起抗告。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說,法務部會等到案件確定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一步處理;法務部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
李進勇今上午赴立院備詢前,接受媒體訪問關於在監受刑人投票事宜,李說,選罷法並沒有像外國有不在籍投票或是缺席投票制度,國外看到通信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等,這些辦法我國沒有法源,沒法採用,北高行的假處分裁定還有待商確,中選會已決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
李解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到,如果在監受刑人要他們回到他的戶籍所在地投票,或是戶籍遷到監所,要在監所附近投票,要有戒護人力,監所人力不足,所以是事實上的不可能。選務機關立場,任何有投票權的受刑人,在戶籍所在地投開票所裡面選舉名冊都有名字,「只是事實上你沒辦法來。」
李說,裁定說要在監所裡面設置投開票所,這有幾點問題,第一,如果在戒護區裡面設置,只有設籍在監所的人才可以投票,在外面的人,同一個選舉區裡面的民眾不可以投票,記者也不能進去採訪,開票也不能公開,這個違反選舉保障的公正公開透明,這是不可以的,中選會不做是因為沒有法源根據。
另外另一種不要設置在戒護區,可以在監所圍牆內或是會客室設置,也許技術上是可以的,但也有很多問題,要跟矯正機關做協商,重點之一,其他民眾在一個戶籍區裡面的也可以進來投票,第二點受刑人要投票,他自己進去投票,戒護人員不能進去,受刑人就不能攜帶戒具,是否造成安全問題等,監所必須考量;中選會關心受刑人公民權,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這才是正辦。
媒體詢問,實務上是否做得到在監所設置投票所。蔡清祥則表示,桃園市選委會將針對北高行裁定提出抗告,目前案件還沒確定,法務部會等到案件確定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一步處理;法務部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
蔡清祥強調,每個人依法都能行使投票權,但在哪個階段、如何行使,都要依狀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