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力發電廠失火狂飄空污 台電遭盧市府裁罰500萬上訴大逆轉

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
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


台中火力發電廠2021年6月間運煤輸送帶起火,由於夾帶大量黑煙的明顯粒狀物南飄產生嚴重空污,遭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裁處最高額罰鍰500萬元。台電提告反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台電敗訴,台電上訴逆轉成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規不當、理由有違誤,因此廢棄原審判決,改判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台電勝訴定讞。

台中火力發電廠麗水廠區2021年6月10日,因為煤炭輸送帶的輸媒過程起火燃燒,衍生嚴重空污,市府環保局派員稽查後並請台電陳述意見後,認為嚴重影響空氣品質及危害國民健康,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裁罰,並認定台電「情節重大」特別處以最高額罰鍰500萬元,另依《環境教育法》23條規定,要求台電指派廠長許家豪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

台電打行政訴訟抗衡,市府在法院審理時加碼追補理由,認定台電另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因此裁罰更有道理。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場空污蔓延到台中龍井以南,彰化伸港、線西、和美及鹿港,已達「情節重大」程度,判台電敗訴。

台中市長盧秀燕任內重罰空污。台中市府提供
台中市長盧秀燕任內重罰空污。台中市府提供

台電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以3大點理由,說明為什麼要改判撤銷訴願及處分。

第一點、最高行認為,「行政機關的追補理由」,是考量行政處分時,在形式上已經記載理由但不充分,基於訴訟經濟原則,在不妨礙當事人的攻擊防禦及由行政機關自行追捕理由的前題下,在訴訟時補充或更換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以達到維持原本處分的目的。

但市府的裁罰理由原本是《空污法》「粒狀污染物」衍生的空污行為,但在訴訟時,追捕的理由卻是「異味污染物」的空污行為,這兩種是不同的污染型態,在個案裁量時的考慮因素當然不同。

由於兩種污染行為形成行政處分本質不一,不在容許追補理由的範圍。原審判決卻認同追捕理由是合法的裁罰依據,還因此認定台電就是違反後續的追捕規定,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第二點,最高行認為,輸媒帶失火的行為會產生空污,不過,如果是設備維護疏失、人員操作不當導致火災,也可能和產生空污有因果關係,這些因素全都符合《空污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規範對象。

根據調查,這場火災是因為煤炭輸送過程中,落煤黏著於滾軸,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台電確實有管理不當的責任,已經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原審判決認為台電沒有違反該規定的論述,不但前後理由矛盾,也不符法條規範意旨,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

第三點,最高行指出,改制前的環保署(現為環境部)依《空污法》85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空污裁罰準則,詳列罰鍰公式、加重或減輕的客觀標準,應援用來計算罰鍰額度。到底要裁罰台電多少數額,原則上應該先依照該準則規定的裁罰因子計算額度,如果套公式計算後認為過輕,才能例外使用《空污法》規定的「情節重大」情形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否則裁罰規定將同具文。

市府當初為什麼不採取空污裁罰準則計算罰鍰,而直接套用《空污法》「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等情節重大條款,裁處台電最高罰鍰,這部分欠缺具體詳實的說明及相關證據佐證,因此有裁量怠惰的違法。

最高行根據以上3點理由廢棄原審判決,改判撤銷訴願及處分。台電勝訴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侯柏青攝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侯柏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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