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許可證案一審勝訴! 彰化縣府得賠4 億7千多萬

「台化空污案」在前彰化縣長魏明谷主政時期強勢駁回「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導致台化被迫關廠;經台化提起訴願,彰化地院認定縣府「二次駁回展延」均屬違法,裁定台化勝訴,縣府得賠償台化4億7千多萬;縣府環保局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上訴!(李河錫報導)

喧騰一時的「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空污案,在前彰化縣長魏明谷時期,因二度強勢駁回「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導致台化彰化汽電共生廠被迫關廠,曾引起千名員工走上街頭抗議風波;事後台化依法提起行政訴願;並強調,台化早在展延期限前的 105 年 9 月 28 日,就依法向縣府環保局申請展延,卻先後遭到駁回;彰化地院行政庭長黃齡玉表示,全案經審理終結,在判決文中並裁定,因原告(台化公司)提起訴願後,行政院環保署曾明確認定彰化縣政府二次駁回展延,均為違法行政處分,導致台化被迫停工無法營運生產,依國家賠償法應賠償台化公司共計有4億7,704萬 6,416 元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之損害!全案還可上訴。

縣府環保局長江培根則表示,當初會2度駁回台化公司展延許可,是台化違法在先,都是依環保署的裁處所行之,並沒有和中央不同調,因此對於縣府敗訴緣由有所質疑,將等收到判決書後,會在研議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