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食安法三讀通過 豬肉含萊劑可罰6到10萬

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4)日祭出甲級動員令,挾過半人數優勢,修正通過「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規定台北市販售的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販售萊豬將可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可按次處罰。

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今天修法闖關,民進黨團幹事長王閔生提出修正動議,要求除了豬肉外,應將所有肉品檢出瘦肉精納入罰則,遭國民黨議員王欣儀、秦慧珠等質疑,民進黨團不提自己版本,所提修正動議也無對應條文,最後大會動用表決,反對21人過半數、贊成13人,王閔生的案子遭到否決。

根據台北市議會議事組統計,議會二讀會表決法規會送出的國民黨團提案修正案,在場人數48人,除了議長陳錦祥沒參加,贊成有34票、反對11票、棄權2票,議長隨後宣布授權議事組進行文字整理,三讀通過。

台北市政府說,市議會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販賣瘦肉精豬肉有罰則,還需中央核定,但中央恐怕不核定而無法施行。不過,市議會國民黨團稍早表示,這個修正案有被中央駁回的準備,已著手準備聲請釋憲。對此,台北市政府回應,尊重議會的釋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