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哥大併台灣之星!聲請停止NCC繳回超額頻寬條款 法院結果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哥大於2023年間併台灣之星。(資料照/台灣大哥大提供)
台哥大於2023年間併台灣之星。(資料照/台灣大哥大提供)

台灣大哥大2023年底與台灣之星合併,不過台哥大不滿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就申請案附加需繳回超額頻寬等附加條款,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就原處分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15日宣判,判決駁回聲請。

台灣大哥大於2022年2月間,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NCC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並依NCC通知,多次補正資料或提出陳述意見。同中9月29日,NCC召開聽證會,之後依電信管理法,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有助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就申請案附加附款予以准核。但台哥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就附加條款部分停止執行。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台哥大是對裁量處分的附加條款請求救濟,訴訟類型應為課予義務訴訟,暫時權利保護應適用保全程序中的假處分制度,而非適用停止執行制度。

又為求審慎,特別於調查程序中,就此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類型的選擇,對台哥大闡明,但台哥大仍執意聲請停止執行,無意更正為假處分,因此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

另台哥大係聲請停止原處分中附加條款的執行,因其預見附款所定改正期限後,如未完成改正,NCC未來得依附加條款處以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使得對台哥大可能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結果。此聲請實係暫時停止依原處分附加條款對於台哥大採取一切不利益之公權力措施,為預防性不作為請求。

但NCC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於台哥大違反電信管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時,就得依同法依法裁罰,非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所得之限制或拘束。況且如NCC日後作成不利於台哥大之處分,台哥大非不得對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救濟,屆時並得聲請停止執行,應足以保障其權益。即便台哥大有尋求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亦應行政訴訟法聲請假處分,而非就NCC未來可能作成之怠金、罰鍰或一切不利益處分,逕行聲請停止執行,因此聲請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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