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宅王砍死前女友 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

「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二審依殺人等罪改判21年6月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需釐清張男是預謀或臨時起意殺人,今將判刑15年的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圖中為持刀砍殺前女友的29歲台灣大學畢業生張彥文。(資料照)
圖中為持刀砍殺前女友的29歲台灣大學畢業生張彥文。(資料照)

此外,張男觸犯強制罪、侵入住宅罪、強制性交罪(共2罪)、污辱屍體罪等罪,則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張男懷疑前女友變心,在民國103年9月22日早上,到她住處外埋伏;張男見到前女友時,表達希望復合的意願,但未被理會,因此當街拿刀砍殺被害人47刀致死,還脫褲親吻其下體,路人發現後報警。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加上張男坦承犯行等情況,認為他非全無教化可能性,沒有判處極刑的必要,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根據鑑定報告判斷,認為張男未來再犯暴力殺人的風險低,而他也與被害者家屬和解,以及張無前科,素行非惡;兼衡張男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手段等狀況,高院依殺人罪、強制性交罪(2罪)與污辱屍體罪部分,判處張有期徒刑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其中,殺人罪為15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張男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其餘部分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