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議員黃碧妹詐領4900元獲緩刑 褫奪公權定讞將解職
親民黨台東縣議員黃碧妹涉嫌詐領議會出席費等津貼新台幣4900元,一、二審均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法院指出,黃碧妹獲緩刑定讞,雖免入監執行,但因地方制度法規定,將解除縣議員職務。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台東縣選委會表示,蘭嶼縣議員只有一選區,應選名額一席,因此根據地方制度法必須辦理補選,補選作業由中央選委會處理。
判決指出,黃碧妹為台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任期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至111年12月24日止,於109年10月22日涉嫌虛偽簽名,詐領同年月20日、21日的議會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津貼,共計新台幣4900元。一審台東地方法院認定,黃碧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得依貪污罪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審酌黃碧妹所為實有不該,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佳,參酌她貪圖小利,一時失慮,犯罪所得非高、詐領次數不多,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
案經黃碧妹提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審理。黃碧妹上訴主張,她的行為僅構成刑法普通詐欺罪,並基於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取財物,未違背職務,未損及人民權益,此輕微不法行為,若以貪污罪論處,經判刑確定且褫奪公權,將喪失議員資格,所受懲罰過苛,也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黃碧妹上訴另主張,依照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新聞稿,「公務員詐領補助費等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因此本案應為相同標準處理,請求撤銷原判決。
二審則認為,黃碧妹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也包含職務上衍生機會,在現行法院見解未變更前,仍尊重最高檢察署意見;此外,若未一併宣告褫奪公權得以續任議員,顯破壞國民對政府的信賴,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碧妹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昨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