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門號被詐團使用,員工幫轉門號「1動作沒做」開罰100萬…違規賣紅魔手機也罰130萬

電信詐騙案層出不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週三(7/26)決議,台灣之星電企業客戶「颶○有限公司」將所申辦門號轉讓予第3人使用,因未依核准營運計畫落實該第3人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裁處罰鍰100萬元,並在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該案緣自112年4月25日接獲新竹地方檢察署來函,該署於偵辦相關案件時,查獲台灣之星公司之職員協助企業客戶「颶○有限公司」將其向台灣之星公司所申辦之門號,移轉提供予「南○三企業社」使用,嗣後該等門號中存有落於詐騙集團作不法使用之情。

復經NCC調查,台灣之星公司針對上開門號轉讓予第三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已違反電管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爰依電管法第7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者,核予裁處新臺幣1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NCC已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業者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進行稽查,後續NCC亦將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NCC特別提醒,請民眾面對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對於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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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販賣紅魔8 Pro,NCC開罰130萬元

此外,NCC也對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違規輸入及販賣紅魔8 Pro電競手機,違反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及第66條第1項規定,分別各處罰鍰新臺幣60萬及5萬元。

另該公司代表人執行其職務,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有故意或重大違失,爰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同處以相同罰鍰,故伊瑪格及謝姓負責人共裁處新臺幣130萬元,並命該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改正計畫,倘屆期不改正可連續裁處。

NCC呼籲,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依規定向NCC申請核准,始符合規定;如欲於國內販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則器材須先經NCC審驗合格,以確認符合NCC技術規範,降低電波干擾風險,維護國內電波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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