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本票裁定後消滅時效仍在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小豬妹與大花狗是多年鄰居,某日,大花狗對小豬妹說,他想要整修房子還差30萬,詢問小豬妹可不可以借30萬給他?小豬妹真夠義氣直接拿了30萬現金借給大花狗,大花狗滿口稱謝並保證一個月後會還錢,還開了張到期日是一個月後的本票交給小豬妹做為擔保。

想不到大花狗拿了錢不但沒整修房子,反而連夜搬家了!!

小豬妹只能拿著手上的本票,苦苦的等著大花狗回頭還錢。

二年過去了…...大花狗沒了消息,小豬妹只剩下手上的一張本票並且一心記得「要在本票到期日後3年內去聲請本票裁定」 。

拿到本票裁定了…...然後呢…...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屬非訟事件,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要旨參照),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130條另外有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所以,若小豬妹拿到本票裁定後,沒有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那麼本票權利的時效便會被視為「從來沒有中斷過」,一樣是自到期日起三年後就會時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