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獼猴仍屬受保護之一般類野生動物 任意捕捉或飼養當心違法受罰

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自一0八年一月公告修正後,山羌、台灣獼猴、白鼻心、大田鷸、龜殼花、雨傘節、眼鏡蛇、短肢攀蜥等八種野生動物,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許多民眾誤以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不受保護,可以任意捕捉或狩獵,使花蓮各地出現多起違法捕捉飼養或狩獵山羌、獼猴案件。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任意捕捉獼猴或山羌等「一般類野生動物」回家飼養當寵物或宰殺,將面臨新臺幣六至三十萬元的罰鍰,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農業處長陳淑雯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及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許可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除公告修正前原已在花蓮縣登記在案之一般類野生動物得繼續飼養並持續列管與接受查核外,如有發現新飼養的個體,農業處將嚴格追查其來源,若查獲獵捕野生一般類野生動物將裁罰。

經營野生動物之繁殖或買賣者,應依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向本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目前全台並無任何業者取得繁殖、販售台灣獼猴之許可,若店家及民眾私下繁殖或販賣台灣獼猴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九條裁罰新臺幣六至三十萬元。

台灣獼猴和人同為靈長類,若密集與台灣獼猴接觸如私自飼養或餵食野外猴群,將會增加感染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風險。另外,猴子是社會型群居動物,被單獨圈養將失去與原族群間的社會聯結,被人類圈養過的猴子也非常難再重返野外族群。因此縣長徐榛蔚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因為猴子小時候看起來可愛就隨意飼養,在野外遇到猴群也要保持「不干擾、不餵食、不接觸」的獼猴三不守則,才能保護野生動物與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