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比照異性婚 出軌可訴離

中國時報【范正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昨天召開第3次會議,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未來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與異性婚姻相同,同性配偶負有同居義務,其中包含貞操義務在內,意即若有人出軌,另一方可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劈腿不分性別 就算出軌 媒體追問,所謂的出軌,若以「女同志」伴侶而言,出軌對象若是男性,那是否也算出軌?陳美伶說,算是出軌。因為,未來台灣的婚姻制度將有「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並存,但一個人還是只能有一個婚姻關係,不能同時有異性婚和同性婚;不論出軌的對象為何,另一方即可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大法官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應研擬修法。行政院專案小組昨天討論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召集人陳美伶轉述結論強調,「同性和異性沒有任何需要去作差別的規定,這些規定在異性婚受到保障,在同性婚也同樣受到保障!」 可冠配偶姓氏 書面約定 陳美伶指出,會中專案小組做出多項共識。其中,在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上,是比照異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不是自己說了算。」冠姓的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在同居義務方面,陳美伶說,同性婚姻中,雙方負有同居義務。法院實務的判決或判例,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意即不能出軌,這同樣適用於同性婚姻,因此若有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陳美伶表示,同性婚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方式分擔,因家庭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這些都與異性婚姻相同。 不過,陳美伶昨天傍晚也透過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向各媒體特別強調,她說明的內容,「不是定調或定版」,建議大家用「行政院專案小組會中建議或結論」。 由於專案小組歷次會後說明結論,均會受到挺同、反同高度關切,讓行政院專案小組承受不小壓力。對此,陳美伶強調,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的任務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會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異性及同性婚姻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