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負同居義務 出軌可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21日)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力法制化問題。行政院祕書長陳美伶表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普通效力有相同法律權利義務,不須差別規範。且同性配偶負有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在內,若有一方出軌,另一方可當做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21日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力法律適用問題,會議決定同性婚姻在配偶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日常家務代理和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等部分皆與異性婚姻相同適用。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同性婚姻配偶各保有本姓,但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的姓,並向戶政機關規定。同性婚姻互負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若一方外遇、有婚外情,另一方可以做為離婚的理由,並可請求損害賠償。陳美伶說:『(原音)可以做為離婚的原因,而且可以做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陳美伶表示,同性婚姻住所由雙方共同決定,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裁定前,以同性婚姻雙方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在日常家務代理權部分,同性婚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如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同性婚姻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 陳美伶負責同性婚姻法制化工作,近來飽受挺同、反同雙方壓力,兩方都非常關切法制化進度;陳美伶重申,同婚法制小組的任務,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保障異性及同性婚姻權益,她希望用專業、理性消弭雙方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