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後,就進入婚姻平權時代嗎?

文/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大法官並沒有宣告「民法規定違憲」,而是說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立法上重大瑕疵,違憲」。這彰顯了憲法基本權的新面向,傳統的基本權有如盾牌一般,目的是「抵擋政府管太多」,避免政府用太多、過當的法規侵害人民權利,所以違憲的型態,大多是法規對人民權利造成過當侵害,這種型態的基本權被稱為「防禦權」。

但晚近基本權發展出新面向,基本權不再只是被動抵擋政府的管制,而是可以反過來要求政府多做一些、多給予保障,也就是說,指責政府的原因,可以是「政府做得不夠」,這種型態的基本權被稱為「受益權」。釋字748號解釋就是受益權發揮的典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原因,並不是「民法管得太多」或「民法禁止同性婚姻」,而是「民法沒有積極保障同性婚姻」。未來這種「受益權型態的基本權」可能會在大法官解釋中愈來愈常出現,值得關注。(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